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游江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82********3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赤法民三初字第554号 |
案号 |
(2018)粤0802执恢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源广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行湛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利息43852.08元,及支付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广发行湛江分行对鸣凯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雷州市南兴镇人民大道的土地享有优先首受偿权。三原告广发行对被告卢文雄提供的抵押的雷州市南兴镇人民大道的土地。四原告对广发行湛江分行对卢文雄提供抵押的位于雷州市南兴镇南兴圩西区开发区农机路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伍,被告卢文雄、游江玉、卢鸿奋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源广公司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发行湛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28 |
发布时间 |
2018-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