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3********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704民初1701号 |
案号 |
(2019)粤1704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建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信用卡拖欠本金31165. 93元,利息484.61元,滞纳金850.14元,合计32500.68元及支付从2018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上述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