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3********4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704民初1701号
案号
(2019)粤1704执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建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信用卡拖欠本金31165. 93元,利息484.61元,滞纳金850.14元,合计32500.68元及支付从2018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上述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时间
2019-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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