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恒润食用菌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4民初731号 |
案号 |
(2019)苏0724执1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连云港恒润食用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苏琴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27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彭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连云港恒润食用菌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4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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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4591177130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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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灌南县百禄镇大南村生态农业产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