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4********6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90号 |
案号 |
(2019)皖1881执恢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建民货款12485元,并自2014年2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被告冯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