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8********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刑终598号
案号
(2021)皖1221执2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刑初739号刑事判决第四、七、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七、十九、二十项,即被告人张修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家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陶洪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东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蒋秀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费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钱树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月。被告人陈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蒋秀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法所得99.2459万元,予以追缴,分得房产予以没收;犯贪污罪,违法所得24.7067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陶洪学违法所得288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张修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法所得45.7363万元予以追缴及分得的房产予以没收;被告人葛峰违法所得80万元,予以追缴,分的房产予以没51收;被告人张修民违法所得21.4万元,予以追缴,分得房产予以没收;被告人孙进广、张海业、张修卫分得房产予以没收,上述追缴及没收的财物,均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财物,折抵违法所得及罚金,剩余部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二、撤销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刑初739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八、十二、十三、十六、十八项,即被告人蒋秀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90万元。被告人陶洪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葛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张修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52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孙进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张修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海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浩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刘波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秀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洪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53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修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进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修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十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浩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波犯骗取贷款罪,免予54刑事处罚。(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蒋秀超刑期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34年4月3日止;陶洪学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葛峰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张修民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孙进广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李伟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张修卫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张海业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刘浩然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罚金均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缴纳完毕。)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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