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光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2********0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82刑初58号 |
案号 |
(2021)皖1282执2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韩光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33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34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韩光红违法所得713.8748万元、被告人李坤违法所得507.44208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扣押在卷的被告人韩光红个人退赃款279万元、被告人李坤个人退赃款180万元,由扣押机关界首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扣押在卷的昂里湾项目应付款410万元,按比例韩光红退242.99389万元,李坤按比例退167.00611万元;被告人韩光红违法所得191.88091万元、被告人李坤违法所得160.435979万元继续追缴。)四、被告人李坤开设赌场违法所得674069元予以追缴(已追缴40万元),余274069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