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建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1********8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21民初197号
案号
(2021)皖1021执13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建威欠原告丹阳市浩杰塑胶制品厂货款306155元及利息30000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28日),该款自2021年7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14000元直至款清止(最后一笔付款金额为14155元,户名:丹阳市浩杰塑胶制品厂,账号:3211030461010000005671,开户行:丹阳农商银行导塑支行);二、若被告吴建威未如期履行,原告丹阳市浩杰塑胶制品厂有权就剩余款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丹阳市浩杰塑胶制品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072元,减半收取3036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06元,由原告丹阳市浩杰塑胶制品厂负担2000元,被告吴建威负担3206元(该费用于2021年7月28前支付给原告);五、原告丹阳市浩杰塑胶制品厂在收到第一笔款14000元及诉讼费3206元后,立即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3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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