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建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83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21民初197号 |
案号 |
(2021)皖1021执1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建威欠原告丹阳市浩杰塑胶制品厂货款306155元及利息30000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28日),该款自2021年7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14000元直至款清止(最后一笔付款金额为14155元,户名:丹阳市浩杰塑胶制品厂,账号:3211030461010000005671,开户行:丹阳农商银行导塑支行);二、若被告吴建威未如期履行,原告丹阳市浩杰塑胶制品厂有权就剩余款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丹阳市浩杰塑胶制品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072元,减半收取3036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06元,由原告丹阳市浩杰塑胶制品厂负担2000元,被告吴建威负担3206元(该费用于2021年7月28前支付给原告);五、原告丹阳市浩杰塑胶制品厂在收到第一笔款14000元及诉讼费3206元后,立即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3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