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3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3151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5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胡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88.78元及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截至2020年10月13日止的透支利息4144.5元、违约金1708.05元、消费手续费452.52元;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胡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