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05********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9292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2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薛冰于本判决生效二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映月借款20000元及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倍计付;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上两项之和以5000元为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一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薛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