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泗洪天目虹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4民初2721号 |
案号 |
(2019)苏1324执5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加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宿迁洪盛架业有限公司租金241588.44元、运费及上、下力费3210元;二、被告周加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宿迁洪盛架业有限公司返还钢管8058.6米、扣件8694只、调节罗杆328只、脚手架10套、钢管接头421只;如被告周加东不能返还,则应按照钢管12.5元/米、扣件4.8元/只、调节罗杆20元/只、脚手架240元/套、钢管接头3.5元/只,总价152897.2元赔偿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高怀红、泗洪天目虹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高怀红、泗洪天目虹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加东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6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宿迁洪盛架业有限公司负担423元,被告周加东、高怀红、泗洪天目虹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7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1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时间 |
2020-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雪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4074695116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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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泗洪县山河路北侧(城市花园)B幢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