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松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2********0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民终724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18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4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解除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胡松华、张群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安源一村9-101不动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变更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4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胡松华、张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348.12元、利息22734.12元并以借款本金180348.1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11三、驳回胡松华、张群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39元,减半收取计1969.5元,由胡松华、张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39元,由胡松华、张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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