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9********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4民初3222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46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方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81,39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各期未付本金、利息为基数,自各期应付本金、利息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机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计929元,白被告方旭负担被告方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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