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6********5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22民初5877号
案号
(2019)皖0122执10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肥东致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孙刚、梁山英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肥东致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损失43992.90元〔(64847元-2000元)×70%〕;三、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孙刚、梁山英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的款项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由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0182元的赔偿责任〔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200000元)×(12000元+22000元-2000元)×70%〕,由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0182元的赔偿责任,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承担2036.40元的赔偿责任〔2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200000元)×(12000元+22000元-2000元)×7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肥东致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履行方式: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支付原告致远公司赔偿款12182元,人寿财险济宁支公司支付原告致远公司赔偿款10182元,太平财险菏泽支公司支付原告致远公司赔偿款2036.40元,孙刚、英特公司支付原告致远公司赔偿款2159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为202元,由被告孙刚、梁山英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2-22
发布时间
2019-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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