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市申华添加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3民初130号 |
案号 |
(2017)苏0723执19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市申华添加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西省汉氏贵金属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74000元。 二、被告连云港市申华添加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省汉氏贵金属有限公司5055克金属钯(纯度99.95%)。 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05 |
发布时间 |
2017-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3663843199M |
登记机关 |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