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明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商初字第01991号 |
案号 |
(2016)苏0706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利涛、钱明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73327.98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为92225.85元,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符文俊、姚云青、殷伟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5元,由五被告连带承担11455元,被告承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时间 |
2016-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