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艳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3********2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803民初885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803执1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梁艳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1998.89元及支付截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利息2673.86元、滞纳金1578.91元、其他费用692.52元;2017年3月1日起的欠款利息及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3元,由被告梁艳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7-05
发布时间
2019-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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