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庆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621********3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涡民二初字第00045号
案号
(2020)皖1621执恢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庆银(身份证号:34162119650211391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8万元,并按约定利率9‰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时间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二、被告邓兰芳、韩良、高庆银(身份证号:342124196401123313)、邓艳、高可、王晓曼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高庆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2-18
发布时间
2020-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