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艳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1********6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11民初1878号
案号
(2017)苏1311执2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毅、沈艳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沈克松借款本金18万元、已结算利息6万元和结算后产生的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21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7-19
发布时间
2017-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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