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4********6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17号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潮湘法执字第00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焦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卢素銮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人民币378128.66元。 二、驳回原告卢素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06元, 由原告卢素銮负担人民币1001元,被告焦杰负担人民币6805元。原告卢素銮、被告焦杰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4-07-03 |
发布时间 |
2017-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