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4********6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17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潮湘法执字第00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卢素銮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人民币378128.66元。 二、驳回原告卢素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06元, 由原告卢素銮负担人民币1001元,被告焦杰负担人民币6805元。原告卢素銮、被告焦杰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4-07-03
发布时间
2017-03-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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