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成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6********6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颍民二初字第00782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颍执字第01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振标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款1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8.04‰计算,自2005年8月4日算起至债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田芳、蒋成光对上述债款本息承担连带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5-11-04
发布时间
2016-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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