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竹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1********7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冷民二初字第325号 |
案号 |
(2016)湘1381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红莲、杨勇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借款本金65 263.2元,从2014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14.58%支付直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的30%支付罚息,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为实现该笔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 000元。 如果被告李红莲、杨勇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被告曹莉、李笑翔、张军、刘竹兰对被告李红莲、杨勇军应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李红莲、杨勇军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 432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2 102元,由被告李红莲、杨勇军、曹莉、李笑翔、张军、刘竹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3-15 |
发布时间 |
2017-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