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甄世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3********7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长民初字第2915号
案号
(2016)冀0102执恢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丁亚楠借款本金1462387.0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被告张建亭、冯南南、朱乐晓、甄世锐、于文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075元,减半收取11537.5元,由原告负担3101.5元,由被告孙胜利负担8436元,被告张建亭、冯南南、朱乐晓、甄世锐、于文景承担连带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胜利负担,被告张建亭、冯南南、朱乐晓、甄世锐、于文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6-09-19
发布时间
2016-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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