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艳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7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290号 |
案号 |
(2015)宿城执字第02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安军、王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相科22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3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4元,减半收取3287元、保全费820元,合计4107元,原告宋相科负担820元,由被告周安军、王艳梅负担328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7-22 |
发布时间 |
2015-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