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艳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7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02民初10306号
案号
(2018)苏1302执5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安军、王艳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堂军支付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钟崇平、陆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10-23
发布时间
2019-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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