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84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4820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48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兴市伟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165988.99元,并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付自2019年9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国华、梅赛男、刘权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泰兴市伟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0元;被告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国华、梅赛男、刘权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对被告韩月仙、陈庆林位于泰兴市黄桥镇银杏路168号华润庄园13幢101室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限640800元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28元,由被告泰兴市伟途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国华、梅赛男、刘权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68915384XL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永安工业园永新东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