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凯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7********1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23民初2554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4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长峰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于浩文、纪凯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郑静、于浩文、纪凯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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