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海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6********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05民初4357号 |
案号 |
(2018)冀0105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田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乔富存赔偿款3300元。二、驳回原告乔富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田海龙负担13.64元,由原告乔富存负担11.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04 |
发布时间 |
2018-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