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7298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38283668.71元、质保金8065974.5元、利息(以本金38283668.71元,按年利率10%自2019年7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上述款项被告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于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3000000元(其中工程款本金1701667元、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1298333元);自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1月,每月20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不少于3500000元; 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被告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不少于3000000元;2020年10月15日前结清所有工程款本金、质保金及利息,利随本清(被告还款顺序先偿还本金及利息,后归还质保金)。如被告逾期给付任何一期,则原告有权就46579345.21元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上述款项被告汇款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江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干将支行;账号:32201988536051508551。三、原告苏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案件受理费274697元,减半收取137349元,保全费5000元及原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支付的担保费31500元,合计17384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2019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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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长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05515551X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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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戴王路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