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宁非诉审字第00571号
案号
(2017)湘0124执恢2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强制执行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黄计生征字[2012]第1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姜海波、姜启红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宁黄计生征字[2012]第145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将59 120元送交宁乡县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786元,由被执行人姜海波、姜启红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时间
2017-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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