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县长城机械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X01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26民初1108号 |
案号 |
(2018)冀0526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吴运安、任县长城机械厂、吴杏改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2分计算,从2015年11月5日起到本金还清时止。被告宋秀杉和被告任县邢湾镇誉华机械厂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吴运安负担。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吴运安、任县长城机械厂、吴杏改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2分计算,从2015年11月5日起到本金还清时止。被告宋秀杉和被告任县邢湾镇誉华机械厂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吴运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运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任县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湾镇付西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