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一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3********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21民初3360号 |
案号 |
(2019)皖0221执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安民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并自2018年1月7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安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元,由被告金一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