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民终6899号
案号
(2020)皖0122执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梅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兰家根劳务报酬615798元,并自2019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兰家根支付利息至劳务报酬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变更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宝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欠付梅剑劳务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责任;三、驳回兰家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958元,减半收取4979元,由梅剑、安徽宝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58元,由安徽宝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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