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红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6********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26民初639号 |
案号 |
(2016)皖1126执1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乃炎、齐红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借款本金42904.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18.954%计算; 二、被告唐宗梅、陈友坤、许道良、岳古秀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被告陈乃炎、齐红洋、唐宗梅、陈友坤、许道良、岳古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7-14 |
发布时间 |
2016-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