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3********1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903民初3846号 |
案号 |
(2019)湘0903执1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卜伟赔偿原告李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90768.9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若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负担10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时间 |
2019-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