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03********1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903民初3846号
案号
(2019)湘0903执1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卜伟赔偿原告李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90768.9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若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负担105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时间
2019-08-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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