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咸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4民初2539号 |
案号 |
(2018)苏1204执2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孟咸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余林给付劳动报酬8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孟咸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孟咸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余林支付)。 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