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咸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4********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4民初3712号
案号
(2019)苏1204执2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孟咸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单长英劳务报酬233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时间
2019-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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