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咸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4民初3712号 |
案号 |
(2019)苏1204执2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孟咸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单长英劳务报酬233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时间 |
2019-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