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02********1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阳东法民二初字第140号
案号
(2019)粤1704执12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241196600247】。一、限被告冯志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至2014年5月20日止的利息共15412.28元,从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可阳东县支行;二、被告陈明夫、陈红帅对上述第一判项中的债务部分负连带清偿責任。被告陈明夫、陈红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志军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冯志军、陈明夫、陈红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目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通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9-10
发布时间
2019-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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