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明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81********17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04民初1531号
案号
(2016)苏1204执30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费圣松、柳明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卫平偿还借款700000元并支付利息210000元。 二、被告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已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费圣松、柳明凤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1280元由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诉讼费1162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解缴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2-12
发布时间
2017-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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