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斌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2********17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381民初119号 |
案号 |
(2019)湘1381执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张海波、李斌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谟华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张海波与李斌婷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