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斌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2********17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381民初2398号
案号
(2019)湘1381执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海波、李斌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袁正兰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5520元,由被告张海波、李斌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时间
2019-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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