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7刑初618号 |
案号 |
(2019)苏0707执3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周庚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0年9月6止。)二、被告人祁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止。)二、被告人张运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止。)四、责令被告人周庚帅、祁峰、张运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九十九元。五、没收扣押在案件作案工具宗申牌摩托三轮车一辆,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