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11********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禹民一初字第01201号 |
案号 |
(2015)禹执字第00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涛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日); 二、驳回原告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2-17 |
发布时间 |
2016-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