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503********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503民初1320号 |
案号 |
(2017)鲁0503执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汝云、张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0341.2元,以上共计100341.2元(算至2016年6月21日);二、被告马汝云、张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8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96‰计算)及复利(计算方式: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上述逾期利息为本金,按月利率15.96‰计算);三、被告姜学俭、杨吉平、马汝文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学俭、杨吉平、马汝文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汝云、张申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7元,减半收取1153.5元,由被告马汝云、张申英、姜学俭、杨吉平、马汝文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06 |
发布时间 |
2017-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