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1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雨刑初字第00187号 |
案号 |
(2019)皖0504执2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6日始至2022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李圆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7日始至2021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周长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判抢劫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零十日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1日始至2017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四、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断线钳、手电筒、铰刀、锯子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时间 |
2019-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