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102********1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湛仲字第969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83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t双方同意,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向申请人支付待偿还111147元、律师费6000元、担保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1111.1元、违约金6002元(以代偿款111147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2017年6月19日起计至2017年9月8日止),共计125260.1元; 申请人指定上述款项的收款账号:6124857671295907,开户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户名:李宏伟; 二、\t若被申请人未能按时足额向申请人还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以代偿款111147元、违约金(以代偿款111147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2017年6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律师费6000元、担保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1111元、仲裁费7014元为总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若被申请人在2017年8月24日之后支付部分款项,应先抵扣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违约金,后抵扣代偿款); 三、\t申请人有权在本协议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申请人名下抵押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14237386、车牌号:粤S86L06、车辆识别代码:LF3A24F493052949)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t本案仲裁费701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履行协议第一条付款义务时迳付给申请人); 仲裁庭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认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10-26
发布时间
2018-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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