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8********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2刑初118号 |
案号 |
(2020)皖1122执1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郭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选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郭仲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任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