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8********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22刑初118号
案号
(2020)皖1122执1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郭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选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郭仲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任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0-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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