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郁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02民初8652号
案号
(2018)苏1302执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7年10月25日,被告宿迁市中铁工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借款本金27000000元及利息1975947.48元(之后利息以本金2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8375%的标准计收复利),由被告宿迁市中铁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1000万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万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利息及律师费300000元,如有一期逾期给付,则原告有权就尚欠本金、利息及律师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管郁明、陈彩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宿迁市中铁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王耀、王娟在3300万元范围内对本协议第一项内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宿迁市中铁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迁市嘉汇?城北农贸市场A023号、A022号、D201号房屋在登记债权数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他项权证编号分别为宿房他证宿城字第12023175号、第12023176号、第12023177号,登记债权数额分别为10151600元、1454700元、18393700元); 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时间
2018-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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