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郁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02民初3623号
案号
(2019)苏1302执2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管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永借款本金3508800元、利息(以3508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费100000元;二、被告陈彩云、范彬、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天目虹枫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管郁明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28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4348元,由被告管郁明、陈彩云、范彬、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天目虹枫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82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 庆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5-30
发布时间
2019-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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