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连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523********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四初字第22号 |
案号 |
(2017)鲁05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鹏远借款50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吕双庆、姜守远、王淑芹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吕双庆、姜守远、王淑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发布时间 |
2018-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