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722民初3382号
案号
(2020)皖0722执1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枞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永葵2019年9月份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16666元及当月应当给付的利息1333.36元,合计17999.36元;二、被告冯倩倩对被告谢辉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由李永葵负担75.4元,由谢辉、冯倩倩负担29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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