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722民初3382号 |
案号 |
(2020)皖0722执1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永葵2019年9月份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16666元及当月应当给付的利息1333.36元,合计17999.36元;二、被告冯倩倩对被告谢辉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由李永葵负担75.4元,由谢辉、冯倩倩负担29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